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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O殘留DNA的相關規定及要求
發布時間: 2025-07-01 點擊次數: 16次CHO殘留DNA的相關規定及要求
在預防及治療性蛋白制品的生產中,即使經歷嚴格的純化和質控,最終產品仍然會受到來自動物、細菌和酵母等宿主細胞的殘留DNA(Residual host cellular DNA)污染,這些殘留DNA以碎片化形式存在并可能產生潛在的致癌性、免疫原性和感染性等風險。為了保證生物制品的安全性,建立精準可控的宿主細胞殘留DNA檢測方法十分重要。
世界衛生組織(WHO)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FDA)、歐盟(EU)均對每劑量生物制品宿主殘留DNA含量做出了規定,根據材料來源和生產工藝,一般允許生物制劑存在100 pg/劑量以下的宿主細胞殘留DNA,最高允許達到10 ng/劑量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(2020年版)》第三部規定以動物細胞生產的生物制劑中殘留DNA不超過100 pg/劑量,以細菌真菌生產的生物制劑中殘留DNA不超過10 ng/劑量。殘留DNA的片段化程度是生物制劑安全性的另一重要指標,一定長度的殘留DNA存在整合致癌風險,世界各國藥物監管機構都要求盡可能降低殘留DNA的片段長度,如WHO和FDA要求宿主細胞殘留DNA長度不超過200 bp。
中美兩國藥典均規定,DNA探針雜交法、熒光染色法和定量PCR法作為檢測宿主細胞殘留DNA的典型方法,其中相比于探針雜交和熒光染色法,定量PCR法以其靈敏度、準確性、省時等特征,得到了最為廣泛的應用,并由此開發了一系列針對特定宿主細胞的前處理及檢測試劑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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